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694号之二
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双存,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5516230793。
住所地:东明镇石龙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1121673XU。
地址: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政府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军明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豫1224民初6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三被告名下的价值105万元的资产予以保全。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军明名下的所有资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