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63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