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99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4。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89.16元(****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