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博诚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天鹅湾小区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55571930XR。
法定代表人:贺玉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建业**大楼**4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0E503。
法定代表人:李武举,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7月25日前退还原告本金7万元;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8月15日前退还原告本金5万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5月3日利息2万元。若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逾期,原、被告同意按截止2020年5月3日的利息49400元支付。2020年5月4日后的利息就未付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倍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举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现因其下落不明,暂未实施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曲 鸣
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