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金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38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天鹅湾小区6-6。
法定代表人贺玉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松、任晓可,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三门峡金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甘山国家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潘项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金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金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金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鹏燕
人民陪审员  贺进朝
人民陪审员  武小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