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执保134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4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书记员 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