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5执恢238号
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305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8)鲁0305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