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1860号
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陈家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监管、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35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若需划拨上述已冻结款项,划拨款项的同时,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对该款项的冻结。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