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斯***能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异48号
案外人:浙江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宜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帮松,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斯***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正午针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桂清,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被执行人:孙飞,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被执行人:蒋胜,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斯***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慕丝公司)、江苏正午针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针纺)、陈桂清、孙飞、**、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浙江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浙江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的斯慕丝公司位于位于竹山县经济开发区通济沟工业园厂区内40台FR6F1***型号袜机、60台FR6F1***型号袜机、330台芙蓉牌全电脑袜机为该公司所有,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请求中止对上述袜机的执行。
本院查明,在执行兴竹公司与斯慕丝公司、正午针纺、陈桂清、孙飞、**、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31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斯慕丝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生产设备(含案外人所提异议设备)、存货、办公用品等全部资产,并于2021年7月3日、7月15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资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兴竹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受上述流拍资产,本院遂于2021年7月15日以(2021)鄂0323执10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向申请执行人兴竹公司交付流拍资产,兴竹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案涉执行标的(袜机设备)已于2021年7月15日裁定以物抵债交付申请执行人兴竹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已实际接收全部资产证明,案件执行完毕。案外人浙江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浙江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袁智禄
审判员  柯双喜
审判员  余 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