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323民初381号
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0500111541。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通济沟现代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05P80J。
法定代表人:缪建明,经理。
被告:江苏省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259283B
法定代表人:缪建明,经理。
被告:缪建明,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缪建明之妻),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山兴竹实业公司)与被告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昇鑫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缪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山兴竹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翔,被告湖北昇鑫公司和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建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根华、被告缪建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根华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根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竹山兴竹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56.7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借款违约金人民币344.91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四方于2019年1月3日、1月18日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昇鑫公司分四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一年。自甲方将借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期内年利率为4.75%,逾期还款违约金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后实际借款3300万元,分别为:2019年1月3日借款500万元、2019年1月18日借款500万元、2019年1月29日借款1000万元、2019年4月17日借款1300万元。合同约定被告华鑫公司、缪建明、***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另加36个月,同时被告昇鑫公司以其自有设备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借款早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另根据《延期借款合同》第十条第6款:“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等”之约定,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也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昇鑫公司、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缪建明、***共同辩称,现欠原告3300万元借款未还属实。由于本案属于招商引资企业借款,当时的借款背景为:被告湖北昇鑫公司项目是竹山县委县政府重点打造的招商引资项目。竹山县委领导多次去江苏张家港考察,认为被告技术成熟,把该项目引入竹山,并对相应的厂房、资金都做了安排。被告把企业搬到竹山县后,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为了正常招商,把当时在江苏设备的抵押权解除,县政府承诺提供一千万的5年免息贷款,但是5年免息贷款一直没兑现。约定借款3500万元,实际兴竹公司只提供了3300万元属实。没有偿还是因为政府协调办理生产许可证,直到2020年初才办,拖了一年。后又新冠疫情,不能生产。由于厂房不符合标准,车间没有完全封闭,蚊虫进入车间导致原材料和大量产品浪费,直到2020年底才整改完毕。整改完毕后又因为缺乏流动资金,从2020年底停产到现在。当时和政府协商的是借款5年免息,因政府人事调整,向县政府汇报,恳请政府给予支持,但没有拿出实质性的方案。对此案具体处理方式为:第一是请政府再协调一部分资金,恢复生产经营;第二是能否能考虑债转股;第三是把设备抵给原告,以物抵债,然后双方合作经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竹山县人民政府与江苏昇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建明签订合同,通过招商引资形式,将该企业引进竹山,成立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3日原告竹山兴竹实业公司与被告湖北昇鑫公司、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签订《分期借款协议》,约定竹山兴竹实业公司向湖北昇鑫公司提供借款15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1年,年利率为4.75%,到期结清本息;逾期还款,则由湖北昇鑫公司、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从实际发生借款之日起承担日万分之一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年1月18日原告竹山兴竹实业公司(合同称甲方)与被告湖北昇鑫公司(合同称乙方)、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缪建明、***(合同称丙方)又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竹山兴竹实业公司向被告湖北昇鑫公司提供借款3500万元(其中1500万元另行签订合同),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4.75%,由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缪建明、***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36个月,保证范围为借款35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另用被告湖北昇鑫公司和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企业合法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若违反合同,由湖北昇鑫公司和张家港华鑫彩印包装公司、缪建明、***(即乙方和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3日、1月19日、2月1日、4月17日向被告湖北昇鑫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0万、500万、1000万和1300万借款,合计3300万元。被告湖北昇鑫公司亦按约定对机械设备办理了抵押,并在原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根据上述约定,因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湖北昇鑫公司四笔借款,借款期内利息为156.75万元。逾期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为229.46万元。被告江苏省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于2020年8月10日变更为缪建明。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缪建明、***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缪建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和承担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继续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开始时间错误,本院予以更正。起止时间应当为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22年1月19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六百七十六条、六百八十八条、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3000000元及利息1567500元、违约金2294600元,合计36862100元;被告江苏省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缪建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883元,由被告湖北昇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华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缪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康东
审判员  卢 涛
审判员  章胜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