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民初1025号
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050011154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富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0PBN9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富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富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4元,减半收取计6257元,由原告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