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水润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水润仙,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润仙,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诉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豫12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2月2日,向金融机构查询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本院查封了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宝市焦村镇310国道北侧德宝花园房屋三套,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5、2018年4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6、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悬赏,本院已通过执行公众微信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7、上述执行活动,已于2018年7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询问***是否再次提供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水润仙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