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02执160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水润仙,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水润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已查封扣押的车辆和房产系轮后,目前暂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71.07元已支付给申请人***;3、本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水润仙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将水润仙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江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