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水润仙,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与虢国路交叉口钱柜后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水润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通报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涉嫌非法集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202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