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水润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02执2250号
申请人:**,女,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水润仙,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与虢国路交叉口钱柜后院二楼。
本院在执行**与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门峡湖滨区法院作出的(2017)豫12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与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水润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江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