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水润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02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
被执行人:水润仙,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与虢国路交叉口钱柜后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水润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本院(2017)豫12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02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