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02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与虢国路交叉口钱柜后院2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2017年9月15日、2017年12月13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3、本院已将***、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鉴于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车辆无法找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