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0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水润仙,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大桥管理处*楼。
法定代表人水润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2、2017年7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水润仙名下的车辆和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3、本院已将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