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321民初836号
原告:桐柏县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金某,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桐柏县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2025年5月9日,原告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柏县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桐柏县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