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462号之二
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ETJH66。
经营者:刘义国,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天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99445607。
法定代表人:王一昱。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费1831元,由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