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462号
申请人: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ETJH66。
经营者:刘义国,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天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99445607。
法定代表人:王一昱。
申请人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158,147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林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1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