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149号
申请人:张永超,男,198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6168号三号楼1单元1001室。
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
博高新区新青年公寓综合楼北4号。
法定代表人:边光明,经理。被申请人:姜继军,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张永超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姜继军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张永超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姜继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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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
二、若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姜继军名下
的银行存款不足4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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