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528号 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商业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418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新青年公寓楼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712945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2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2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福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4082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