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三门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水利水电三门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异179号
异议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水利水电三门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利水电三门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101912010104323491)执行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该账户(101912010104323491)是该行与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合同》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异议人对保证金账户内款项550,000元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1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水利水电三门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费432347.3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101912010104323491)账户存款712,883.85元予以冻结。
本院还查明,2020年7月10日,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及《保证金质押合同》,设立保证金账户账号为101912010104323491。异议人于2021年7月12日发生垫款,垫款金额为550,000元。
本院认为,(2020)辽0105民初1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符合法律规定。101912010104323491账户系异议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证金账户,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性质账户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本院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蒋欣
审 判 员 白山
审 判 员 崔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牛煜
书 记 员 姬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