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确认送达地址为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凤冠新城。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阳平镇800坑口。
被告: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卢氏县县城解放路五街坊212号。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阳平镇东肖泉村。
法定代表人:崔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250元,应退还225元。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柴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