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与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2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许丹丹,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等。
被告: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伟。
住所地: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宝,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系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增加、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增加、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被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23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