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丹,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县城解放路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崔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选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县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3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