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4298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宇静,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新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从政村村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93246228U。
法定代表人:范年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新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存款3063283.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新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3283.56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