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18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81MA49C7CC1Q,住所地湖北省黄岗市麻城市新建街17号东方商贸域3栋1**7层0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78年05月10日出生。
被告:***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71352207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8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