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深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18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81MA49C7CC1Q,住所地湖北省黄岗市麻城市新建街17号东方商贸域3栋1**7层0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78年05月10日出生。 被告:***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71352207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8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