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执147号
申请人:***,男,1968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772C。
法定代表人:王茂盛,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12民初2820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长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艳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