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村生活区东南沿街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772C。
法定代表人:王茂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被告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72906.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7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64.00元,案件受理费775.00元,执行费967.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为均无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经线下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周村区北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00)第D××8号土地一宗,本院已轮候查封。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不再经营。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2年4月1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公告悬赏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72906.00元均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满建清
审 判 员 褚云霞
审 判 员 毕晋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勇
书 记 员 孙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