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异115号
异议人(第三人):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在本院执行李彬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1425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1425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贵院(2021)鲁1425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通知要求申请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彬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2801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1、申请人虽然与被执行人***存在业务往来,但直至今日,双方并未办理对账结算,申请人对***是否还有债务、债务数额多少均是不确定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彬履行对***到期债务280100元没有任何依据,与事实完全不符。2、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存有债务,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待甲方即开发商向申请人结算工程款后,申请人再向***支付相应款项,现开发商并未向申请人结算工程款,申请人对***的债务并未到履行期限,不存在到期债务。综上,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不存在到期债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鲁1425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鲁1425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债权280100元,期限为两年。同日作出(2021)鲁1425执1168号通知书,通知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彬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2801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邮寄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照该规定,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在收到本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本院执行实施部门不得对其强制执行,本院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纪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宰 涛
人民陪审员 董淑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