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耀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耀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1022执2522号
台州耀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经济股份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台州耀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47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耀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1022执252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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