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高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64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5845726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27弄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高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811.50元,保全费749元,合计156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