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3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2022364G。
法定代表人许岳阳。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
原告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6444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现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1023执45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卫
审判员忻鹏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8年5月11日9时至2018年5月11日9时30分
合议庭成员:**、***、***
承办人:***
书记员:***
评议(2018)浙1023执457号案实体终结执行一案
记录如下:
**:今天我们评议(2018)浙1023执457号案实体终结执行一案,首先由承???人介绍一下情况。
鲍:原告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6444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现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2018)浙1023执457号案终结执行。
忻:同意???办人的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同意二位的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本院(2018)浙1023执457号案应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