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浙1023执457号之三
被拘留人:赵丽萍,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追偿权纠纷的(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许港秀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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