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1023执457号之一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追偿权纠纷的(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许港秀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二、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