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3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22364。
法定代表人许岳阳。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时代花园1幢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11201036X。
被执行人***,男,***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福溪街道双狮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015101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44400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1884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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