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3执1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22364。
法定代表人许岳阳。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7)浙102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6444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18844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赵丽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逾期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对***作出罚款500元,拘留15日决定,并对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许港秀公安、不动产、工商、银行等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存款金额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天台县××街道时代花园××单元××室房屋,扣除执行费18844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6231元。本案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福溪街道的房屋,因该处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涉及法律、政策限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浙J×××××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另案已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浙J×××××小型汽车,但因该车辆系抵押于他人,相应债权未经司法确认,相应车辆拍卖款暂无法分配。被执行人***在天台县广丰石料有限公司有股权,因天台县广丰石料有限公司系本院另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其股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在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股权,但该公司已未实际经营,且系本院系列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6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已实现6231元,剩余部分暂未能实现。
2018年11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分配方案、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1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