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3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2000年2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彝族,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42022364G),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友谊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许岳阳。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浙1023财保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浙J×××××小型汽车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天台县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浙J×××××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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