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11财保5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市电业局配电工区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58362056W。
法定代表人:岳广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张淑娟,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
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淑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000弄20号301室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淑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388弄19号401室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绿园小区工行1号楼2单元28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淑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南8号院南2楼31号12层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南平棉集团公司大门西侧的紧邻建设路的在建写字楼平棉大厦地上第一十六层写字楼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博文路与湖滨路交叉口东北侧佳田西湖岸1202号楼12层(房管局备案)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以上限额共计1200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险单号815812017410497000001)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即日将被申请人***、张淑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000弄20号3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05)第09089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被申请人***、张淑娟保管使用。
二、即日将被申请人***、张淑娟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文路388弄19号4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沪房地青字(2009)第01428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暂由被申请人***、张淑娟保管使用。
三、即日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绿园小区工行1号楼2单元28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
四、即日将被申请人***、张淑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南8号院南2楼31号12层住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被申请人***、张淑娟保管使用。
五、即日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南平棉集团公司大门西侧的紧邻建设路的在建写字楼平棉大厦地上第一十六层写字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
六、即日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博文路与湖滨路交叉口东北侧佳田西湖岸1202号楼12层(房管局备案)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受理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宇锦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崔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