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676号
申请人郑州矿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东C1区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市电业局配工区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矿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6479.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广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479.2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