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5049号
原告: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陵阳镇东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忠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夫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乔,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跑公路******。
法定代表人:贾益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9元,由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华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