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042号
原告: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聊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KR4J7E。
法定代表人:井夫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法,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6492782M。
法定代表人:贾益山,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山东中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燕
书记员冷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