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6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张执字第15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本院在执行***诉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部分欠款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张执字第15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