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财保309号
申请人: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镇东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5794159XL。
法定代表人:陈忠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乔,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跑公路448号17幢3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6492782M。
法定代表人:贾益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3万元,冻结期限二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绪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