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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聊城东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路89弄12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