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聊城东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路89弄12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益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