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4579号
原告:漳州市坤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漳州市漳浦县鼎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葛文祥,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市坤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坤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漳州市坤博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标的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坤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2.8元,减半收取计2456.4元,由漳州市坤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