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初字第3582号
原告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原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7号楼8层8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18元,减半收取7359元,由原告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