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83民初2689号
原告: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德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海,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明,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阳华俊公司)与被告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洋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华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德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海,被告松洋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华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9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废水废气治理工程合同书》,工程项目名称为: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工程,工程内容为污水处理及废气系统机电及非标设备供货、设备设施安装、设施设备调试运行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完成整个项目环评验收,工程总金额为38万元,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及验收程序、期限及标准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为了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2017年6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对原合同约定的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约定被告于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安装调试,于2017年8月31日前拿到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的报告,若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调试,或未在2017年8月31日前交付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按期完成相关工程项目,未向原告提供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原告于2018年四、五月份分别以书面、电话、微信方式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的款项。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松洋工程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诉请没有依据。原告公司的环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公司应付款项迟迟不到位,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19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1.4万元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欧阳华俊公司作为甲方,松洋工程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及实施程序。1.1工程项目名称: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工程;1.2工程内容:污水处理及废气系统及非标设备供货、设备设施安装、设备设施调试运行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完成整个项目环评验收;1.3工程实施地点: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4工程工期:1.4.1设备设施安装周期:自施工人员进场之日起40天内完工。如遇雨天、停电、甲方原因及不可抗拒事由,则工期顺延;1.5工程总额:设备设施供货及安装调试总价格为¥380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元整。
注:本价格包含废水、废气治理项目中设备制作、供货、安装、调试、验收;1.6付款方式:1.6.1第一期付款: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20%做为预付款,¥76000元,大写:柒万陆仟元整。乙方开始准备方案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制作;1.6.2第二期付款:乙方主要的设备设施(水泵、一体化非标设备、风机、风管、吸附塔等)到达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乙方合同额30%进度款,¥114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肆仟元整,乙方开始进行设备安装;1.6.3第三期付款:乙方设备设施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拿到环保部门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次支付给乙方合同额45%计¥17.1万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元整。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合同额发票;1.6.3第四期付款: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元,大写:整,合同终止;1.7验收程序、期限及标准:1.7.1设备设施安装完工后成乙方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甲方应及时向
环保部门申请完成设备设施验收,甲方应协调配合乙方及时通过验收。废气经地治理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略)。废水经过治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略)。1.8乙方负责事宜:1.8.1按照《湖北欧阻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供货安装及调试;1.8.2乙方保证文明、安全施工,遵守业主的要求;1.8.3设备设施采购、加工制作、运输、吊装、安装、调试均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2.2乙方责任:2.2.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若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规范及甲方要求或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甲方有权中止施工,中止施工期间不在工期顺延范围之内。四、违约责任:4.1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期支付约定的工程款项或违反规定,乙方有权停止施工,追收欠款、工期顺延;4.2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则按本协议第2.2.3款执行;4.3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工程设计方案》供货及安装,乙方无条件更换设备设施重新安装,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2016年9月7日,欧阳华俊公司向松洋工程公司支付首期工程款76000元,松洋工程公司开始进行上述合同约定环保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
2017年6月17日,欧阳华俊公司与松洋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甲方: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乙方: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对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废水废气治理合同书》予以变更和补充,并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原合同第1.6.2条变更为:乙方于签订本补充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经初步验收合格(设备试运行正常)后三日内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即114000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书面形式提供的工程项目外环评验收所所需求的相关工作内容(如资料、手续、现场布置等)乙方协助,若因甲方原因耽误工期,时间不计入整体验收工期内。二、自签订本补充合同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即2017年8月31日前,乙方负责拿到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的报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拿到验收报告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项计171000元,乙方同时向甲方开具38万元的税务发票。三、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调试,或乙方未在2017年8月31日前向甲方交付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四、其他仍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五、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枣阳市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7年7月4日,欧阳华俊公司向松洋工程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14000元。
2017年11月15日,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欧阳华俊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作出环保验收监测报告。2017年11月20日,欧阳华俊公司组织召开有欧阳华俊公司、设计及施工单位松洋工程公司、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特邀专家组成参加的欧阳华俊公司新增专用汽车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会,验收结论为:1、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了环评报告中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现场检查、验收检测及验收监测报告结果,项目满足排放要求;建设项目主体实施方案与环评不符,需要重新更改环评报告。2、完善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补充与验收相关资料后上报环保管理部门备案。3、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定期维护现场设施,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求。
2017年11月27日,枣阳市环境保护局以欧阳华俊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决定责令该公司:1、立即停止汽车配件加工、专用汽车项目的生产、使用;2、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17年12月23日,松洋工程公司向欧阳华俊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承诺关于《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新增专用汽车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工作于2018年1月21日前结束;2017年12月23日起,一周内完成厂区环保设备的运行和调试,完成厂区环境监测并出具相关报告并同时开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方案。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3日。(补充协议经本人认可。赵洋2017.12.23)。
因松洋工程公司未按照以上合同及承诺完成环保设施验收和备案,欧阳华俊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另与武汉中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武汉中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担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安装、及废气系统机电设备设施调试运行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完成整个项目环评验收通过。2019年1月,湖北安和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欧阳华俊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作出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并于2019年2月25日在环保部门完成备案。为此,欧阳华俊公司向武汉中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35万元。
2019年5月,欧阳华俊公司向松洋工程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欧阳华俊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起诉来院。
以上所认定的事实,有欧阳华俊公司与松洋工程公司签订的《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工程合同书》、《补充合同》,松洋工程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枣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解除合同通知书,欧阳华俊公司与武汉中禹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湖北安和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试行),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欧阳华俊公司新增专用汽车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欧阳华俊公司与松洋工程公司签订的《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欧阳华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6年9月7日、2017年7月4日向松洋工程公司支付两期工程款,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欧阳华俊公司与松洋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松洋工程公司应自签订该补充合同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即2017年8月31日前,负责完成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报告,即完成环评验收及备案。但在2017年11月20日由建设单位、设计及施工单位、验收检测单位及两名专家组织的环评验收中,欧阳华俊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因“1、建设项目主体实施方案与环评不符,需要重新更改环评报告;2、完善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补充与验收相关资料后上报环保管理部门备案”未通过环评验收。而在松洋工程公司再次承诺的“2018年1月21日前结束环评验收工作”后至欧阳华俊公司通知松洋工程公司解除合同之日止,松洋工程公司仍未完成环评验收、备案,其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第三条:“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调试,或乙方未在2017年8月31日前向甲方交付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欧阳华俊公司诉求松洋工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松洋工程公司的辩称意见,与本案证据所印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欧阳华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4000元,合计30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被告湖北松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泽均
审判员  黄保江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梦凡